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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提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事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有关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联专题: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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