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