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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
          2.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
              3.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4.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5.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  6.协查处理单
          7.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  8.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  9.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  10.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
          11.协查延期申请
          12.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
          13.协查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  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  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第七条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八条  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
  (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
  (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九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协查,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第三章 受托协查管理  
  第十二条  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
  (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
  (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
  (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撰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七)依据《协查案卷》的要求组卷。
  (八)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注销、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回函期限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第四章   监控管理  
  第十七条  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十八条  稽查局应监控本单位受托协查的进展情况,市以上稽查局应监控下级的委托、受托协查工作情况,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工作的动态,及时提醒和督办。
  第十九条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通过协查系统考核。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二十条  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通过协查系统考核。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五章 系统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负责确定和批准修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人员的使用权设置,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市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稽查局审批,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数据的,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发现当日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问题在2日内没有解决的,省信息中心应上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应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统一组织对各省上报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应及时对本单位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章 资料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同稽查案件一并归档。没有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等。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案卷》、《协查延期申请》等。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等。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省稽查局可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协查工作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
协查编号:
 
                :
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局按所附的协查内容及要求,进行检查,并请将检查结果反馈我局。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协查组织机关: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使 用 说 明
 
  1.本协查函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发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的协查。
  3.本协查函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附件2
 
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已证实虚开)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明当地是否有协查函中要求检查的受票单位以及受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等资料的复印件。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等原因,无法提取抵扣联、发票联、记账凭证的,请提供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银行部门(销户)的相关证明;企业已抵扣税款的,须出具税务部门的抵扣税款证明。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应重点对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定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三)对受票单位购买货物、取得发票、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的负责人、供销人员、财会人员、运输人员、仓库保管员)的谈话笔录。
  1.购货单位是如何与供货人员(供货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购买的货物是在何地、何单位购得的, 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 (提供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入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入库的( 提供货物入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运费是由谁支付的,货款、运费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如何取得发票,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发票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运输劳务?开票单位与售货、运输、收款单位是否一致(开票单位、收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开票单位和供货、收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受票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对受票单位生产领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货款回收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仓库保管员)。
  1.受票单位是如何与下一环节企业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销售的货物是在何地、卖给何单位的, 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提供购买货物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给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出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出库的( 提供货物出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是由谁回收的,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向何人开具发票,下一环节受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与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销售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运输劳务? 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是否一致(接受发票、回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购货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10.如果采购的原材料是用于本单位生产或者消费的,要查清楚具体领用人、领用的目的、生产的消耗材料物耗比是多少(提供生产、领用的记录,出入库的凭证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和追缴税款情况。对发票联次内容不符、发票内容与货物货款或运输业务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和退税,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已抵扣税款或退税的,要查清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时间和金额,并依法追缴税款,凡定性为故意接受虚开的,要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
  三、检查人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开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委托方税务机关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明当地是否有协查函中要求的受票单位以及受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复印件。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等原因,无法提取抵扣联、发票联、记账凭证的,请提供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银行部门(销户)的相关证明;企业已抵扣税款的,须出具税务部门的抵扣税款证明。
  (二)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订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三)对受票单位购买货物、取得发票、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的负责人、供销人员、财会人员、运输人员、仓库保管员)的谈话笔录。
  1.购货单位是如何与供货人员(供货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购买的货物是在何地、何单位购得的, 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提供供货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入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入库的( 提供货物入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运费是由谁支付的,货款运费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如何取得发票,出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与开票企业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取得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运输劳务?开票单位与售货、收款单位是否一致(开票单位、收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开票单位和供货、运输、收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受票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对受票单位生产领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货款回收的过程情况要提供相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的负责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仓库保管员)的谈话笔录。
  1.受票单位是如何与下一环节企业的采购人员(采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取得联系?
  2.所销售的货物是在何地、卖给何单位的, 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提供购买货物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货物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给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出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出库的( 提供货物出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是由谁回收的,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向何人开具销售发票,下一环节受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与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销售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 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是否一致(接受发票、回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购货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10.采购的原材料用于本单位生产或者消费的,要查清楚具体领用人、领用的目的、生产的消耗材料物耗比是多少(提供生产、领用的记录,出入库的凭证复印件)?
  三、检查人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受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委托方税务机关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清当地是否有开票人,并提供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有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对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的,需提供当地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所开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在税务机关领购。需提供相关证明,开票人开出的发票联、抵扣联与记账联、存根联是否一致。发票联、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凭证、相关开票单位的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提供上述账证的复印件。
  (三)开票单位收取货款方式及背书转让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若已申报需提供相关申报凭证。
  (五)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行政处罚情况,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复印件。
  (六)涉嫌虚开发票的,对开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介绍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具体了解虚开发票的过程。笔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开票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应税劳务,资金往来情况;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与发票开具内容以及收款是否一致等情况。
  3.双方联系及开票的具体过程,所开发票的具体时间、票号、税号、名称、数量、价款、税款、价税合计等内容。有中间人介绍的,须了解中间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其收取介绍费情况。
  4.收取开票手续费等情况。
  5.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
  三、检查人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开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
 
委托方税务机关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协查编号:
案件名称及编号:
 
                :
  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份、涉案发票金额××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
 
附件:1.发票清单
       2.其他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发地税务机关对已确定虚开发票的案件,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寄送受托方。
  3.“涉案发票金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是指金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指运费合计金额。
  4.本通知单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附件6
协查处理单
协查编号
 
协查实施部门
 
序号
涉及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涉及发票
份数
涉及
税额
1
 
 
 
 
2
 
 
 
 
5
 
 
 
 
6
 
 
 
 
7
 
 
 
 
8
 
 
 
 
9
 
 
 
 
10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
 
 
主管领导意见:                          
 
 
                                                            
协查实施部门意见:
 
 
                                                            

 
使 用 说 明
 
1.本处理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协查实施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3.本处理单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协查实施部门意见由实施部门领导手工填写。
 
 
 
 
 
 
 
 
 
 
 
 
 
 
 
 
 
 
 
 
 
 
 
 
 
 
 
 
 
附件7
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协查编号:
 
委托时间:                                            金额单位:元
案件名称
 
涉及发票数
 
涉及
金额
 
涉及纳税人户数
 
发生
时间
 
涉及地区
 
协查要求:
 
 
 
 
 
 
请求组织协查单位意见:
 
 
 
 
附件:
1.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单
2.  附件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处理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情况表用于跟踪、记录协查函在委托方税务机关和受托方税务机关的检查情况,便于查询和监控。
3.本情况表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协查编号:××××××××××××                                发票问题类型:××××××
序号
联别
票据类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发票协查结果
货物运输情况
货款结算情况
附加说明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清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发票进行检查时填写。
3.本清单为A4横式,装入《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转交委托方税务机关。
 
 
 
 
 
 
 
 
 
 
 
 
 
 
 
 
 
 
 
 
 
 
 
 
 
 
 
附件9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协查编号:
                                                                                                           总   页第1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报告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检查后填写。
3.本报告为A4竖式,装入《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转交委托方税务机关。
 
 
 
 
 
 
 
 
 
 
 
 
 
 
 
 
 
 
 
 
 
 
 
 
 
 
 
 
 
附件10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
 
 
 
 
案件名称:               
协查编号:               
 
 
 
 
           税务局稽查局
 
 
 
 
 
 
被查对象:            
 
立卷时间:            
 
 
 


 

协查案卷目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
 
2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3
《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4
《税务处理决定书》
 
5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
《税收缴款书》
 
7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
企业走逃\注销证明材料
 
9
发票抵扣\开具\退税证明材料
 
10
询问(调查)笔录
 
11
陈述申辩笔录
 
12
协查取证有关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13
购销、运输合同复印件
 
14
货物运输发票复印件
 
15
其他资料
 
 
 
 
 
 
 
 
 
 

 
使 用 说 明
 
1.本案卷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检查后一户一卷,应按照委托方与受托方纳税人一一对应的关系整理协查回函案卷。
3.装订整齐。参照案卷目录装订协查回函案卷,案卷装订要求整齐美观。
4.能够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来源单位公章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询问笔录及陈述申辩笔录的原件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及手印;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税务机关公章。
企业有关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货物运输发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的公章。
5.本报告为A4竖式,转交委托方税务机关。
 
 
 
 
 
 
附件11
 
协查延期申请
协查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我局收到受托协查函,应于  年  月  日前回函,因
 

特申请延期至   年  月  日。
 
受托方已检查情况: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申请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促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后,及时将延期回复信息通知委托方稽查局,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3.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4.本申请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传输。
 
 
 
 
 
 
 
 
 
 
附件12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
 
协查编号:
 
    你局       号委托协查函的内容,我局已经进行检查,现将协查结果反馈你局。纸质证明材料随后寄送。
 
 
 
 
                             税务机关(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人:
联系电话:


 

 
使 用 说 明
 
1.本回复函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回复委托协查函时使用。
3.本回复函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附件13
协查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
 

,
报告单位
 
发生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重大事项
具体情况说明
网络不通
 
硬件损坏
 
修改或删除数据
 
用户授权变更、口令修改
 
其他
 
审批意见栏
 
稽查局
信息中心
 
意见或解决情况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意见或解决情况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本级
 
 
 
 
上级
 
 
 
 
上级
 
 
 
 
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报告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当日,填写本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时使用。
税务机关确实需要修改数据时,应逐级上报本报告单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核同意后交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处理。
3.本报告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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